關於商標註冊標誌的使用,新法與原法不同,主要是兩個字,即標簽“應當”改為“權利”。這兩個詞的區別實際上是進壹步明確了:商標註冊標誌的使用完全是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他人無權幹涉。無論是否使用註冊商標,直接後果都是強調註冊人是否願意通過使用該商標向社會公示自己的商標權。如果註冊人主動宣傳商品,不斷提醒他人這些屬於自己的權利,那麽如果他人擅自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能。因此,筆者認為,在判定商標侵權的意義上,擅自使用已註冊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可以比未標識的更重,即無論是否使用該標識,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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