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
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遲延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