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註冊商標不宜采用數字作為商標;
③註冊商標不能用地理名稱,註冊商標所用外文要沒有姓氏的含義。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