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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十二個月續展,並繳納續展費。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費次數沒有限制。如在此期限內未提出申請,可延長6個月。在寬限期內未申請續展註冊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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