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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後多久,不使用就會被撤銷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同時,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據此,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註冊商標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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