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商標在核準註冊後應盡快使用,並註意保留使用證據(留下壹些生產加工銷售合同和照片)。《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
所以如果妳花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去申請壹個商標,但是妳並沒有使用它,那麽建議可以把它轉讓給需要它的人,從而獲得壹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