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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商標紙可以

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四)項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權人連續3年停止使用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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