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其商標註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註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