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證是國家商標局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向商標註冊人頒發的證明其商標專用權範圍的法律文件。商標註冊證記載的主要內容包括:商標(圖案)、商標註冊號、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和地址、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其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