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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為商標的外國地名可以註冊嗎?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組成或者含有該地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比如加州紅,奧林匹亞,柏林,華沙貴族。但商標是由外國地名和其他為公眾所熟知的文字組成的,除了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且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會引起公眾對商品產地的誤解,如“倫敦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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