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註冊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的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臨時保護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定,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境內舉辦的除外;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臨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