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主體的變更;許可實質上是商標使用主體的延伸。
2.
在轉讓中,受讓方不再享有商標權,也沒有義務對受讓方的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在使用許可中,許可人繼續擁有商標權,並有義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3.
轉讓註冊商標,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核準;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只需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報當地工商機關備案。
4.
在轉讓中,受讓方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在許可方面,對被許可方的要求相對較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