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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通用名字可否註冊成商標

註冊商標可以含有商品的通用名字,但是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標誌不能註冊為商標。

因為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而僅含有商品通用名稱的標誌顯然不具備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的特征,所以不能註冊為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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