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撤銷註冊商標:1 .商標註冊人。根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或者撤銷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交回原《商標註冊證》。第二,商標局。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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