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與在先註冊商標權沖突為由予以駁回的,繼續使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2.以違反商標法強制性規定為由駁回的,違反社會公德或者與國家名稱近似的,不能再次使用;
3.如果以不具備註冊商標權所要求的“顯著性”為由駁回申請商標,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排除他人在同壹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即不能獲得排他性的保護。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