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便於識別的顯著特征,是由商標的識別作用決定的。商標在市場上使用時應能很明顯地讓消費者辨別其為商標而非裝潢或說明之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