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稱指的是被廣泛接受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普通稱呼,可以包括常見名詞、簡稱、縮寫、俗稱等。不具備特定商標所獨有的顯著性和識別功能,無法單獨作為商標註冊。在商標法中,壹個申請中含有通用名稱,部分無法阻止別的企業使用相同或類似於通用名稱來描述提供的商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