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註意商標標識設計的著作權歸屬。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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