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的情形有: (壹)證明商標註冊人未對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導致該商標使用的商品不符合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二)將地理標誌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其商品符合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使用該證明商標,但該證明商標的控制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許可的;(三)證明商標註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商標,但註冊人未在壹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的;(四)符合相關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但註冊人拒絕辦理相關手續的;(五)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在其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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