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任何人認為該商標不應被核準註冊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從而啟動商標異議程序。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即原商標申請人),限定被異議人在壹定期間內可進行異議答辯。被異議人要向審查人員闡明自己申請的商標應被核準註冊的理由,以及提供相應的證據,就必須通過異議答辯程序。異議是否成立、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通過對雙方提出的理由與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最終對該商標作出的異議裁定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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