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申請原則又稱在先註冊原則,是指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時,在先申請的商標獲得註冊,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取得商標權,後申請的商標註冊被駁回。《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申請的商標;同日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定並公告,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駁回。”也就是說,我國實行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原則。申請日期不同的,先申請的商標,無論實際使用與否,都優先予以審定註冊,除非之前的商標註冊申請未經初步審定已經被駁回,之後申請的商標將被無條件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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