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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商標註冊的先申請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又稱註冊在先原則,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壹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時,註冊申請在先的商標,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獲得商標權,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也就是說,我國對於商標註冊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申請日不同的,申請在先的商標不論其實際使用與否,優先審查,優先註冊,除非在先的商標註冊申請未經初步審定即已駁回,申請在後的商標無條件地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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