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企業發生分立、合並、改制、更名等形態變化時,其商標權主體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但未發生轉讓、更名,即商標權主體“不變”;
(2)企業形式未發生變化,但自行變更了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即商標權主體“變更不當”;
(三)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並以他人名義使用;
(4)商標許可使用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