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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的原則是什麽?

先用權是指: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過同樣的產品,使用過同樣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立法意圖和理由:保護最先實施專利技術的人,保證公平競爭。

理解困難:

1.申請日之前的所有行為不得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將直接破壞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2.本段所稱“專利申請日”包括“優先權日”;

3.“原始範圍”通常是指申請日之前的生產能力,而不是爭議發生時的生產能力;

4.主張先用權的人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也可以合法地從另壹獨立發明人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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