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意圖和理由:保護最先實施專利技術的人,保證公平競爭。
理解困難:
1.申請日之前的所有行為不得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將直接破壞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2.本段所稱“專利申請日”包括“優先權日”;
3.“原始範圍”通常是指申請日之前的生產能力,而不是爭議發生時的生產能力;
4.主張先用權的人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也可以合法地從另壹獨立發明人處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