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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中有哪些項目必須標註?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完整、合格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包括:

(1)食品的名稱;

(2)配料清單;

(3)凈含量和規格;

(四)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6)儲存條件;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八)產品標準代碼;

(9)營養成分表;

(十)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註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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