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註冊。
2.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並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有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