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改變其註冊商標並將改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都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經營場所,屬於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便利的行為,構成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b項,單純購買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