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註冊商標的寬限期內,商標註冊人申請續展並被核準的,該商標專用權繼續存在,他人在此期間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2)商標註冊人未申請續展,或者續展申請未獲批準的,其商標專用權在有效期滿後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他人在此期間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屬於商標侵權;
(3)請求保護延續期內的商標的,投訴人應當提供申請續展的證明;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中止,待確定準予延續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