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條文,可以看出構成該行為的3個要件是壹個前提、兩個行為,即行為人在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的前提下,實施了更換其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然後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了市場這樣兩個行為。
第二,可以利用別人的工廠為自己生產產品,然後貼上自己的品牌,這是外包,這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
代工生產可以自己設計也可以由對方提供成品,再貼的商標銷售,這取決於兩者之間的合同約定,國家法律不做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