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外文文件的泰文譯本;
3.妳可以邀請任何人就與商標申請有關的事實作證,或者提供相應的解釋或建議。
商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商標審查員第1項或第2項要求的,視為放棄其商標申請。
商標審查員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90日內要求申請人對商標申請作出相應修改,或者申請註冊的商標基本要素不能註冊,也可以直接駁回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