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外文文件的泰文譯文;
3.可以邀請任何人對與該商標申請的有關事實作證,或是提供相應的解釋或建議。
如果商標申請人無合理的原因而違反商標審查官的第1項或第2項要求,將被視為放棄其商標申請。
如果商標審查官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可要求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的90天內對該商標申請做相應的修改,或者申請註冊的商標的基本構成要素不可註冊,也可以直接駁回該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