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合法經 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可以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二、需提交以下資料:1、成員註冊登記表,填寫並打印後加蓋企業公章;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繳納1880元;申請時間在1個工作日。
三、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 2 年。如果需要繼續使用,系統成員應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 3 個月內辦理 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