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的原則是:在先申請原則和自願註冊原則。
在先申請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第壹個商標註冊申請,駁回後壹個商標註冊申請。申請首先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確定,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作為判斷申請優先權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