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配套產品出口,符合相應條件的能享受出口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從2000年12月22日起,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壹)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
(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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