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承認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