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偽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存在侵權時,應當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在認定是否存在侵權時,不得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商標侵權是指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