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醫療器械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沒收違法生產、使用的醫療器械。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和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
2.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5萬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並處違法行為期間單位所得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