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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類商標的經營範圍

法律主觀:

33類商標經營範圍為於酒精飲品類,該類商標可以適用於各種酒精飲品。

法律客觀:

為:《商標分類》第三十三類 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註釋 本類尤其不包括: ——醫用飲料(第五類); ——無酒精飲料(第三十二類)。 第五類 藥品、醫用和獸醫用制劑;醫用衛生制劑;醫用或獸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嬰兒食品;人用和動物用膳食補充劑;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蠟;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三十二類 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制飲料用的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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