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註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無大小寫之分。文字商標相同,是指商標使用的語種相同,且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完全相同。因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橫排與豎排之分使兩商標存在細微差別的,仍會判定為相同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