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附件壹)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用於簡易計稅、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