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商標被爭議時,爭議資料會郵寄到商標註冊時填寫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