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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

法律分析:有效期1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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