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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經核準公告的註冊商標有效期為20年

10年。商標法規定經核準公告的註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從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續展手續;註冊商標,“非註冊商標”的對稱,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和經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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