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據證明您銷售的商品在先於原告註冊商標之前的,即在被告註冊商標(2018年8月)之前,您已經生產或銷售該類商品,比如銷售合同、您商品在市場的銷售份額,則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被告是惡意註冊的,可以提起反訴。
建議聘請專業的商標律師代理您答辯,充分舉證,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建議您以後增加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防止不必要的商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