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上內容於2007年2月修訂。以後如有變動,或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註冊商標續展的要求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