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隨便改變字體。
註冊什麽字體就應當使用什麽樣的字體,這是商標管理中壹貫堅持的原則。但在商標管理中,對於變化不大的改動(如:註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註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壹般可以維護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註冊人還是將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註冊為好。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獲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標註冊後,若註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註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