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行為主要是指商標使用人在使用未註冊商標時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如“註”加o或者“r”加o,或者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材料中將其宣傳為註冊商標,使人誤認為該商標是註冊商標。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還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進行實質性改變並加以標記,或者在其未經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註冊商標標記。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假冒註冊商標行為處以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獲利的二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