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列舉方式,明確規定以下行為屬於法律禁止的商標侵權行為: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項規定是新增加的規定,學理上稱之為“反向假冒”。具體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標消除、變動或者更換,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銷售的行為。
所以這種做法實屬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