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