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